是否进口:否 | 产地:济南 | 木材种类:胶合板 |
木箱种类:封闭箱 | 用途:通用包装、 物流包装、 五金配件包装、 建材包装、 周转箱、 工具箱、 家用电器包装、 仪器包装、 机械设备包装 | 品牌:鲁创 |
加工定制:是 | 型号:1006 | 自重:70kg |
承重:1800kg | 厚度:20mm | 供货类型:可定制 |
内尺寸:1000*1000*1000 | 外尺寸:1100*1100*1100 | 拆卸:是 |
工艺:胶合板 | 货号:鲁创 | 是否现货:是 |
规格:1000*1000*1000 | 是否跨境货源:否 | 尺寸:可定制 |
兖州出口包装箱设备专用,熏蒸大型木箱,兖州出口木箱安全环保
各个国家对出口托盘、出口包装箱的具体要求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木箱包装是指使用各类木制材料经过高温、高压压制处理最终形成的木箱包装产品,它普遍具有耐高压、耐高承重的性能,同时有效避免其它包装不严、易损坏内部物品等多种缺点。木箱包装产品所具有的防水性能良好,生产的工艺流程简单,成本比较低,出口木箱的话还具有免熏蒸等的优点,木箱包装的适应性能强,能很好地完成符合包装箱使用的各项基本标准。